招标采购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时间:
2020-03-23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作如下通知: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服务机构。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应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工程应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价服〔200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规定实施收费。
  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除保密原因外,均应通过网上公示招标文件。对通过网上自行下载打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收取招标文件成本印制费。对需要提供纸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收取印制成本费:通用货物、服务招标文件每套不得超过150元;比较复杂的专项货物招标文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每套不超过400元;比较简单的货物、服务招标文件每套不得超过50元。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核定公布执行。
  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除按上述规定收取招标文件成本印制费外,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提供集中采购交易场所服务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确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具体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可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明码标价制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八、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9〕118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4日



相关推荐